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于2022年12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通过,并发布实施,取消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相关条款。
原第九条被删除,即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。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。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,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。
一、备案新规
1、单一窗口互联网+海关
企业可以通过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海关企业通用资质模块或者通过互联网+海关,直接申请海关备案,须上传加盖公章的《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》。
2、多证合一
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,如果有海关备案需求,可以同步申请海关备案,免于提交附件。
3、现场办理
企业可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,提交纸质《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》,须加盖公章。
以上备案方式,海关均不再验核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。
二、注意事项
A、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办理海关备案,均应如实、准确、完整填写备案信息
B、企业如果有海关备案需求,在提交备案申请后,务必保证联系方式畅通,海关须对企业填写不完整、不准确及其他存疑信息进行核实。
根据决定,自2022年12月30日起,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。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、配额、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,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。
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(贸易公司),无需再前往商务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(注:以自己抬头发货或自主报关的仍需办理海关收发货人备案,出口企业如需退税,仍需办理退税资格备案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