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
为完善消费税制度,维护税制公平统一,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,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
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
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,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。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。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。
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。
二、关于纳税人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2024欧洲杯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
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,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(以下称持有商标)的企业。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。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。电子烟2024欧洲杯环节纳税人,是指2024欧洲杯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。
三、关于适用税率
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2024欧洲杯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
四、关于计税价格
纳税人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,按照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,按照经销商(代理商)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纳税人2024欧洲杯电子烟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,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;未分开核算的,一并缴纳消费税。
五、关于进、出口政策
纳税人出口电子烟,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
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2024欧洲杯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。
除上述规定外,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。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规定执行。
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
附件: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
政策解读
对电子烟征税,或增加100亿税收,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,与卷烟有相近的外观、烟雾、味道和感觉,成为很多资深烟民的香烟替代品,或者想过烟瘾的青少年的体验品。
据媒体报道,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基地,出口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0%。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统计,2021年我国电子烟出口总额达到1383亿元,同比增长180%。
目前国内电子烟制造及品牌企业超过1500家,电子烟零售网点超过19万家,电子烟供应链及周边服务企业近10万家。对于此次的电子烟征税政策,有专家指出,国内电子烟市场年销售收入约200亿元,
按照目前税率粗略计算
将为国家增加100亿元税收。“作为烟草产品,增加消费税是合理做法。”
更关键的部分是出口。由于“纳税人出口电子烟,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”
这说明,出口电子烟继续受到政策鼓励,享受13%的退税政策。
标准规定,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/g,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。即尼古丁含量不能超过2%。此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电子烟同,尼古丁含量为3%或5%。